在更晚近的一段时期,法学家们才开始认真对待全新的现代逻辑方法,并且试图将之适用于法律问题的研究之中。
[41]当代法律修辞学研究即源于这一古代传统,正如德国的哈夫特所论: 法律修辞学连接起一个己失去的旧传统。在佩雷尔曼看来正是我们称之为‘形式主义法学、‘概念法学或‘机械法学的支持者们喜欢使逻辑成为法律的核心,并因此而等同于逻辑学家。
[30][荷]马丁•W. 海塞林克:《新的欧洲法律文化》,魏磊杰译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25]当然,这种看法也体现出典型的西方法律文化特色。颇具反思意味的是,无论是传统秉持逻辑范式的法学,还是19世纪后期出现的对逻辑的强烈批判(如耶林、霍姆斯等),两种看似对立的立场居然都把逻辑与形式演绎逻辑简单等同。(5)人类的共同体行动全都必须被解释为法命题的‘适用或‘实现,或者反之,解释成对法命题的‘违犯。英美判决书往往也蕴含着逻辑的强大力量。
逻辑、语法与修辞曾被作为教育中的三艺( trivium)。[46]法学中对逻辑范式的批判一直持续到20世纪。当下中国司法裁判中形式逻辑往往会因为其实质上的不可接受性而受到指摘。
另一种是修辞,虽说它在古代西方法律传统中地位显明,可是后来则被逐渐遗忘。[55]不过,这一整体趋向随着20世纪修辞学研究的复兴,在学者努力下,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研究领域——法律修辞学(或修辞法学)。这种突破只有到了20世纪中期以来,站在修辞学立场的佩雷尔曼、图尔敏、菲韦格等那里才得以实现。因此,一个习惯于实质性思维、诗性思维的国度在迈向法治的过程中,格外需要注重逻辑的作用。
谢晖:《汉语法学:修辞与逻辑》,载《检察日报》2012年7月12日,第3版。由此,学界开始出现从逻辑到修辞的研究范式转换。
司法理由提供了分析的起点,而不是某些理想化的规则体系。……修辞学与辩证法己经被排除掉。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将着眼于逻辑与修辞这一对理论范式,而不是逻辑学与修辞学这种学科名称。参见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载《浙江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笛卡尔又接着将评价主张之真实性与有效性方法的逻辑和辩证法同修辞学区分开来。李海平:《后现代背景下行政法的范式转型——迈向反思型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37]参见前引[19],列维、桑德尔斯文,第199-200页。[44]当概念法学意欲将法学作为数学时,其实己经宣判了它的死刑。
同时,律师的口头语言和书面材料都需要使用类推、区别和演绎等方法。在佩雷尔曼看来正是我们称之为‘形式主义法学、‘概念法学或‘机械法学的支持者们喜欢使逻辑成为法律的核心,并因此而等同于逻辑学家。
[59][比]佩雷尔曼:《法律推理》,朱庆育译,载陈金钊等主编:《法律方法》(2),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57]Giovanni Sartor, Legal Reasoning, A Cognitive Approach to the Law, Dordrecht。
[65]这里所研究的逻辑、修辞与法律之主旨,在中国特定的制度、文化、学术语境下恐怕跟西方会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不同。注释: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2页。[79]参见苏力:《修辞学的政法家门》,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60]参见前引[52],Bruce Mcleod文。二、西方法律与修辞学的密切联系:一种被遗忘的传统 如果从源头上追溯,西方法律与法学传统一开始与修辞学具有密切的联系。个中原因即在于:这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修辞
但是,法律哲学对人的法律生活进而是人的全部生活的哲学观照,不是、也不能是只对社会中的部分人的生活的观照,而是对社会的全体或者整体的人的生活的观照。然而,在中国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是中国法学从何处来以及中国法学现在怎么样。
[8]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5页。[4]邓正来教授特别强调,中国法律哲学的中国立场,所显示的是中国在世界结构中的通过思想而显现的独立性,即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我们的思想要开始‘说话,但绝不是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说‘不,而是要在思想的‘说话中显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亦即我们据以形成我们共同记忆的‘理想图景,我们据以生成出对中国之认同的‘理想图景,以及我们据以想象中国未来的‘理想图景。
法律哲学本身就是对人的理想法律生活的思想建构,而这里的人又是在确定的时空维度中的人,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是真实的人,也只有这样的人才是有真正的生活的人。很明显,在这里,邓正来教授对待中国法学学者思考不思考或者如何思考类似于他的这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的态度地地道道地是结果主义的。
在这里,‘中国既是我们思想的出发点,又是我们研究的对象。他说:我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事实上还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说自觉不自觉地受着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不加质疑地把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转化成‘法律理想图景予以引进和信奉、进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等等,除了本书所做的各种分析和讨论以外,都在根本上涉及到了我们重新定义‘中国、如何重新定义‘中国和根据什么定义‘中国的问题。[1]他主张,一定要在思想和理论上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而这后一个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有关思想或者观念的操作问题,也就是一个思想或者观念的造型的问题,当然也就是一个思想或者观念的思想实践的问题。
二、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 我始终坚持认为,在理论和思想的意义上,任何学术研究都不能不以某种理想性的使命为其价值或意义负载。中国法律哲学之于真实的人及其生活的意义,是必须体现在真实的时空维度中的,抽象而一般的法律哲学或者说失去了时空维度的法律哲学对于思想实践而言是没有什么真正的意义的。
也许是自觉到了这个问题存在着的逻辑上的这个毛病,所以,邓正来教授强调这不是谁提供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每个中国人,每个法律人,每个自以为他是关心中国的人应该思考的大问题,进一步说,提供不提供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对于当下的中国和中国人来说,这不是关键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则是我们必须现在开始思考这个问题。[12]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9页。
正如邓正来教授所说,26年的中国法学在整体上不是根本不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就是对中国现实问题做任意‘切割或‘裁减的处理——在高喊关注中国现实的‘口号声中继续不关注和不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只不过他所认为的是,中国法学所提供的法律理想图景不是(它本来应该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恰恰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里就出现了不匹配或者错位的问题。
[9]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页。[16] 从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来如此理解《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也许更符合邓正来教授的本意。摘要:《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从学术层面对法学的世纪回顾与前瞻做了极大的推进。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失危机。
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如何建构这些理想图景? [8] 毫无疑问,这些问题意识始终是与法律哲学的使命紧密勾连在一起的。[14]同时,邓正来教授早就指出过:‘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由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
其次,我们需要根据中国本身——亦即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来定义‘中国。我认为,这恰恰是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真正的思想与理论问题。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部著作中,邓正来教授从来就没有否认过中国法学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恰恰相反,他正是在认可中国法学的确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前提下展开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的。[13]换一句话说,中国法律哲学必须自觉意识并真正开始思考其思想和理论的使命,必须自觉担当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自己的生活旨趣与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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